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