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拨款、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自行筹集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基金的具体筹措、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