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供热设施。共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换热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仪表和户内共用管道等。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支线管道、管件、阀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