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供热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