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