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九条有效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