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市供热办公室可以委托区供热办公室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