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客、货运/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保险期限、限额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