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