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