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城市市区及近郊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进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