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审批林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林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林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