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