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条有效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为有利于经营管理,林地可以调换,但应当签订协议书,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有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使用的国有林地,改变其隶属关系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