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

(二)"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的燃气。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储配站、计量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室、阀门井、阴极保护站、通讯设施等)、调压站、调压箱(柜)以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混气站、气化站、供应站及其站内外管网供气系统。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燃气用具。

(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工业燃烧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