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器具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营业执照;(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三)安装维修人员经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技能培训;(四)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的安装、维修委托协议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