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