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污染的;(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在十九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等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