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不按期检测,拒报、谎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不符合排放标准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