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事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影响轻微的,处以5000元至3万元罚款;影响较重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影响严重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未取得许可证,而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影响轻微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影响较重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影响严重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