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市)和管辖农村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