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上述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逐步取缔。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