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市)机动车排气管理机构申报机动车排气情况。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