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市)机动车排气管理机构申报机动车排气情况。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