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