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