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