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者应当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