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渔业执法人员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渔业执法人员在确认违法事实后,应当将违法情况记载在捕捞许可证备注栏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