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