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