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