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并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