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