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定期发布湖泊保护的相关信息,建立公众参与的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