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合理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湖泊保护范围内水工程安全。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