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必要的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