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对责令限期改正,责任者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