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对损害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清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