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的分工,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和区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