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建立健全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及时履行保洁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