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操作规范,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