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