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