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