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遵守风景名胜区的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旅游者在风景名胜区内搭建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服从管委会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