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