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