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节 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实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对调水水质产生较大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清淤疏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