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既定数值的强烈噪声。超过上述标准的既定数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 (三)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四)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