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南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除执行法律、法规就饮用水源保护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以外,还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二)运输除剧毒物品以外其它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物品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且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方可通行。 第十二条 在横溪水库库区水域及库岸正常岸线向陆纵深一百米区域内,除执行法律、法规就农村饮用水源地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二)设置游泳场、饮食店、畜禽养殖场以及从事水面种植等活动; (三)冲洗码头、船舶以及沿岸建筑物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排入、倾倒到水域。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