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平原地区每人每年植树不少于三棵,山区、丘陵区、沙荒区每人每年植树不少于五棵;或者参加相应的育苗、整地、管护和其他绿化劳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