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任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